2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就日本“餃子中毒事件”調查進展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魏傳忠、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余新民,分別代表兩部門發布了事件的最新調查情況。調查顯示,“餃子事件”不是一起因農藥殘留問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為的個案。同時中方通過調查認為,投放甲胺磷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可能性極小。
魏傳忠在發布會上通報了國家質檢總局的調查情況。他說,對于日本發生的“餃子中毒事件”,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十分關切日本消費者健康,衷心希望中毒人員盡早康復,同時迅速展開了全面調查。1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接到日方通過中國駐日使館發來的通報后,高度重視,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與日本厚生省等相關部門聯系,了解具體情況。二是迅速成立了調查組,先后對問題批次留存樣品、相鄰批次產品、庫存產品進行了取樣檢測,結果均顯示未檢出甲胺磷。三是責成天洋食品廠停止生產和銷售,對其在日本的產品和正運往日本途中的產品予以召回。四是對天洋食品廠的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包裝、貯存、運輸、出口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嚴密的核查,查看了該企業的錄像監控資料,調閱了企業有關生產記錄。五是2月3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組成工作組赴日,通報中方調查的進展,主動配合日方開展調查。工作組對從日本帶回的共10袋不同生產日期水餃樣品進行檢測研究,所有檢測結果顯示,甲胺磷和敵敵畏均未檢出。六是調查了解到,該企業自1995年獲日本農水省注冊,并于2001年3月和2005年6月,兩次通過日本農水省現場復查,該廠十多年來對日出口產品質量穩定。七是2月4日,國家質檢總局、河北省政府接待并積極安排日本政府派出的調查團前往天洋食品廠調查,為日方調查團在華工作提供了所有能夠提供的資料,盡可能安排日方需要調查的地點和設施。日方調查團在對企業進行了全面調查后表示,從調查情況看,該企業車間整潔、管理完善,沒有發現任何異常。八是2月12日,我與有關人員,再次赴河北對天洋食品廠各環節進行了認真調查,我們的感受與日本政府調查團的看法完全一致:該企業管理規范,相關資料齊全,各個環節都沒有任何異常。
余新民通報了公安部的調查結論。他說,中國政府及有關部門高度重視。2月8日,公安部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調查工作,要求公安機關立即開展調查,查清事實真相,拿出負責任的調查結論。2月9日,公安部成立由刑偵局副局長余新民、首席刑偵專家烏國慶等偵查、毒化、痕跡專家組成的工作組赴石家莊市,河北省公安機關迅速調集近百名民警,迅速開展了全面細致的調查工作。一是對原材料的調查。對該廠生產所用的蔬菜、面粉、肉類、食用油、水、調味品、外包裝等原材料的生產、運輸、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有無被污染或投毒的可能進行調查,發現生產兩批次有毒水餃所用主要原料來自于山東、內蒙古等6個不同產地。這些原料還用于生產其他批次餃子和四角包、牛凍、菜卷等產品。沒有發現投毒或混入甲胺磷污染情況;二是對生產流程的調查。水餃生產流程主要有原材料處理、加工成型、蒸熟、冷凍、檢查包裝和裝箱入庫等。整個生產流程都是集體作業,相互監督并有嚴格的隔離制度。生產區域都設有監控錄像,實時監控,而且生產時有質檢人員現場巡視。沒有發現投毒或甲胺磷污染情況;三是對運輸過程的調查。兩批次有毒餃子均是在廠里直接裝集裝箱,由負責陸路運輸的天津市立志貨運有限公司司機、天洋食品廠倉庫保管員、廠國際貿易部質檢員共同鉛封起運。集裝箱到日本橫濱、大阪后驗貨啟封,未發現異常;四是對重點人員的調查。采取詢問、與上級和同事座談及外圍調查等多種方式,從包裝、倉儲以及包裝材料存放等3個重要環節相關的55人與廠方有無矛盾、有無反常表現、有無接觸甲胺磷的條件等10個方面的情況進行排查,未發現有投毒嫌疑的人員;五是對有關物證的檢驗和實驗。對餃子塑料包裝袋進行滲透實驗,并對甲胺磷性狀進行了研究分析。滲透性實驗顯示,在-18℃條件下(餃子在倉儲、運輸、銷售時的冷藏溫度),濃度分別為1%、10%、30%、60%的甲胺磷農藥溶液,在10小時內均可以從餃子包裝袋外側滲透到袋內側;六是與日本警方交流磋商。由于中毒事發現場、有毒餃子及有關物證均在日本,為查明事實真相,2月20日,公安部派出由刑偵局副局長余新民率領的、由公安部首席刑偵專家烏國慶、崔道植等10人組成的工作組赴日本,主動與日警方磋商交流。中方非常遺憾的是,日方未同意我方提出的查看現場、涉案物證、檢驗鑒定結論的要求,也沒有介紹物證提取、檢驗的全面情況。
公安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在經過調查后一致認為,河北省石家莊市天洋食品廠生產管理嚴格,所有員工必須持證上崗,進入生產車間的人員必須著工作服、消毒、戴頭套,并有專人檢查,很難將氣味濃烈的甲胺磷帶入車間;餃子生產的工藝簡單,流程短,每道工序均為集體作業,相互監督,并有實時錄像監控,在生產車間很難有人為投毒機會;出口餃子出廠即裝入集裝箱鉛封運輸,由日方在日本驗收啟封,未發現異常。同時,該企業的有關產品,包括中方工作組從日方帶回的樣品,均沒有檢出甲胺磷。因此,中方認為,這不是一起因農藥殘留問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為的個案。在經過全面而細致的調查、實驗后,中方認為投毒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可能性極小。
此前,日本警方曾發布消息稱,他們用精密儀器檢查了甲胺磷農藥中的雜質,證明這種引發中毒的農藥并不是在日本生產的。同時,包裝用的塑料袋完好無損,實驗證明甲胺磷不能從外側滲透到餃子袋里面,并由此推斷說甲胺磷在日本國內混入餃子的可能性很低。針對此說法,發布會上,公安部有關專家從科學的角度,講述了中方試驗的過程和結果,證實了甲胺磷農藥可以從袋子外面滲透到袋子里面,有力地回應了日方的這一結論。
魏傳忠也表示,古今中外,所有有組織、有預謀的犯罪行為,都不是直接暴露在外的,都是具有相當隱蔽性的。任何引發犯罪的可能性都存在,包括此次日本餃子中毒事件,也不排除會有人從其他國家和地區非法購買相關的農藥帶到日本的可能性。據河北省有關方面通報,2月15日,河北有關方面就查獲了一起由日本記者購買、持有、攜帶并試圖運出甲胺磷農藥的案件。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自2007年1月1日開始,不準甲胺磷農藥在農業領域使用。自2008年1月1日開始,除非生產廠在沒有完成出口供貨任務的前提下出口供貨,可以生產到2008年12月31日,所有生產、銷售、使用、持有、運輸甲胺磷的行為,都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