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6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總理 溫家寶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
2.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